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恋爱期间买房分手后咋分?
【以下信息来源“大庆网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5-06 08:02:22整理提供】
恋爱期间共同买房,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一些小情侣的身上。可一旦两个人分手,怎么办?4月28日,记者在高新区法院采访时,了解了这样两起案件。
婚房买了双方闹僵了
张成与王丽都是外地人,2013年,经人介绍,两人相恋,之后同居在一起。
2015年6月,他们为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,房产证上,记载双方分别拥有50%的产权。后来双方分手。
2016年10月,张成因房产问题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他认为,双方为结婚而买房,他支付了房款;王丽虽然名义上为50%产权的登记权利人,但却分文未付。因此,应确认他对该房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。
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成和王丽恋爱期间,为准备结婚而共同购买了房产,并以共同的名义,进行了产权登记,张成主张房产全部归其所有,没有法律依据。
法院一审判决,驳回了张成的诉讼请求。
记者:张成的这种行为,算是赠与行为吗?
法官:从法律上来说,张成的行为,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:在王丽与他结婚的前提下,他将自己的财产,无偿赠与给王丽。因此,张成赠与王丽的,并不是50%的房屋产权,而是在购房过程中,代王丽支付本应由她支付的50%的购房款。
动用“公积金”女方要产权
李某和赵女士,由于各自的婚姻都有隐痛,两人都没有结婚登记的意思。
2010年2月,两人商量后,购买了一套住房,房屋总价36万元。
男方有26万元,因为女方按规定,可享受10万元额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。于是,男方支付了该房款的26万元,余下的10万元,男方以女方的名义,办理了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,每月的贷款利息,均由男方交纳。
5年后,贷款利息全部清偿完毕,男方领取了房屋产权证。
然而这时,女方提出了分手。女方提出,双方买房时,动用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,要求男方分割一半房屋产权,并补偿其10万元,遭到了男方拒绝,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。
记者:女方的要求合理吗?
法官:同居不是夫妻,男方只能给女方补偿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使用条件要求,其补偿的数额,可参照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之差额,加以确定。
在此,提醒正在热恋中的人,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热恋期间若共同买房,双方对房屋实际出资比例、金额、权属,以及房屋财产双方所约定的各自份额,要达成书面协议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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