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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离婚时说把房产送儿子 迟迟不过户被告

发布时间: 2017-05-05 08:07:19

来源: 人民网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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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人民网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5-05 08:07:19整理提供】

多年前,陈娟和马超两人协议离婚。两人在协议中约定,登记在陈娟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儿子马小超所有。

但因为房贷还没还清,由马超每月给付陈娟一千元还贷,陈娟将贷款还清后再把房屋过户到儿子马小超名下。

离婚后,陈娟遇到了现任丈夫王森,两人很快结婚生子,重新组建了家庭,生活压力不小。见儿子马小超长大成人,工作也不错,陈娟开始不愿把房子过户给马小超。

发现陈娟房贷还完却迟迟没有过户的意思,马超多次上门找她协商。但陈娟坚持认为,房子在自己名下,已经与前夫毫无关系。多次协商未果,马超将陈娟起诉到法院,要求陈娟履行离婚协议,将房产过户给儿子。

在法庭上,陈娟表示:“离婚协议约定的是房子给我儿子马小超的,要告也该由儿子来告我。”她认为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也可以撤销赠与。陈娟表示,自己组建了新的家庭,经济压力比较大,马小超的抚养费自己也从来没有拖欠过,没有义务要送儿子一套房产。

法院受理案件后,依法追加了马小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马小超表示,还是希望母亲按约定把房产过户给自己,自己也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
经审理,一审法院支持了马超的诉请,判决陈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过户房产。但陈娟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,最终,陈娟答应付儿子马小超一笔房屋折价补偿款。(文中人物系化名)

法官说法

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,并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,而是与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的处分、身份关系的解除互为前提。

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给子女,没有法定原因是不能反悔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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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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