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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燃气应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

发布时间: 2017-04-14 10:24:31

来源: 大庆网

分类: 其他楼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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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下信息来源“大庆网”,由楼盘网于2017-04-14 10:24:31整理提供】

问:办完了入户手续如果迟迟未供燃气,怎么办?邻居家不配合,整个单元不能通燃气咋办?

大明白:《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规定: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,应当向所在区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用气申请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办理入户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供气;逾期未供气的,对已入住用户,应当免费提供气瓶和相匹配燃气灶的借用服务。因一户邻居不配合导致整个单元不能正常供燃气情况,可协调相关部门,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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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 网络整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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